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18-09-21 12:53:40

 

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简称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会坚决执行国家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招聘员工,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四、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力资源制度、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工作的制定与执行,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需理事会决议的,报请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节     人力资源规划

 

五、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用人需制定相关规划,实行定员、定岗。

六、基金会职能及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秘书处负责编制年度人力资源管理方案,供理事会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劳动(劳务)

八、基金会聘用劳动(劳务)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九、基金会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十、基金会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一、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秘书长、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理事会决议通过聘任;

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议通过聘任;

3.部门主管及普通员工由秘书长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二、基金会确需增加员工的,报理事会或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处进行招聘。

十三、新聘员工,经秘书处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试用期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培训试用合格后签正式合同。签订劳务合同的可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十四、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基金会运营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十五、员工试用期满三个月后,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十六、基金会聘用志愿者,由秘书处报计划给理事长批准,由秘书处负责招募工作,秘书长决定聘用人选。

 

第三节     工资、待遇

 

十七、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全基金会薪酬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实行,秘书处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会薪酬方案,报当年理事会批准。

十八、基金会编制薪酬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十九、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经秘书处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一、基金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四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二、秘书处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十三、基金会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应有的一切节假日。基金会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二十四、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二十五、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秘书处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辞退试用期人员,经批准后到秘书处办理辞退手续。

二十六、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基金会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二十七、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基金会提出辞职报告,由秘书处办理辞职手续。

二十八、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九、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三十、基金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经秘书处核实,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一、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三十二、劳动(劳务)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基金会不续签劳动(劳务)合同的,到秘书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基金会不与之续签劳动(劳务)合同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三十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三十四、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劳动(劳务),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秘书处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