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重大事项,加强对基金会监督管理,强化基金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基金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内容,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件内容
基金会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三)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重大活动内容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参加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应根据民政部门要求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七)其他依法依规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
基金会设立专人协调各部门,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接。
(一)基金会相关报告负责人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报告;
(二)基金会开展本《制度》中第四条第(一)项所列的重要活动时,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基金会开展本《制度》中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的重要活动时,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基金会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