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项目人员的工资和社保是进管理费用还是业务活动成本
2019-05-22 03:39:51

    可能很多公益机构、基金会在机构运作和项目执行上都会面临很多财务问题,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从一些相关机构中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实操性技巧和知识不定期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公益同行一些帮助。


以下信息来自微信公众号“非营利组织财税大讲堂”

 

问:项目人员的工资和社保是进管理费用还是业务活动成本?如果进管理费用,那么很容易就超15%的支出比例了?


解答:这一定是一家慈善组织提出的问题,因为只有慈善组织才有年度管理费用不超当年总支出10%至20%的限制,依据的是《慈善法》配套文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目前为止,还有一些基金会没有认定为慈善组织,他们的管理费用如何要求呢?答案是没有要求,他们还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体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一个是“管理费用”,一个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两者有什么区别呢?我可以告诉大家,从财务角度分析,两者区别巨大,财务核算不准确,或政策理解的不透,轻则会导致基金会财务报表不够漂亮,不能体现我们机构的慈善业绩;重则申请不到免税资格;再说严重点,甚至会关乎基金会的生存与发展。昨天早上在我们公益讲堂微信群里,看到公益时报文梅发表的一篇文章:《初创型公益组织:别玩花样,先活下去》(文梅的文章我一般都会拜读一下的,里面有很多我喜欢的线索和案例)。其中一段是文梅采访广东一家初创公益组织的记录,原文如下:“理事长是一位有爱心、有情怀的海归企业家,在发展愿景和项目规划方面都有很好的想法,但无论干得多卖力气,成绩多突出,员工工资待遇一直偏低。当他知道机构管理法规中还有一条是“年度管理费用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时,直接选择了全员降薪,为的是最大幅度削减人员开支,以求年检达标。结果,原本不到10个人的机构走了一半。现在这家机构的发展始终不尽如人意……”

是啊,人都走光了,还谈什么发展。想必这位理事长为了压缩管理费用,一定是把财务人员也给压缩了,或是压根儿就没招聘财务人员。所以,她不知道“管理费用”和“慈善活动支出”包含的范围,执行项目的人员工资、社保、办公、差旅,固定资产折旧等所有与项目相关的人吃马喂的费用,都应记入“慈善活动支出”,而不是“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是组织、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行政管理人员就属于组织、管理人员,他们的工资、社保才记入“管理费用”,当然还会包含行政管理人员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弄清楚“慈善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用”的界限,就可以进一步探讨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比例限制问题了。慈善法发布之前,基金会受《基金会管理条例》约束,条例确实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有10%的限定,这里的工作人员是基金会全体专职人员,既包含项目人员,也包含行政管理人员。而慈善法发布之后,取消了人员工资的限制,改为对整体管理费用的限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利于机构高端人才引进和机构发展。我们基金会的财务人员需要做的是,严格区分慈善活动支出与管理费用的界限,分开核算,准确编制财务报表。别再让理事长们纠结人员工资限制问题了。最后,还要补充一句,就快去民政机关认定为慈善组织吧,认定后才能享受这项《慈善法》新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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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本文涉及到的法规条款: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

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

  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六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