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去偏远山区开展公益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2019-05-28 10:16:04

  很多公益机构、基金会在机构运作和项目执行上都会面临很多财务问题,北京彩虹公益基金会从一些相关机构中收集整理了一些相关实操性技巧和知识不定期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公益同行一些帮助。

以下内容来自微信公众号“非营利组织财税大讲堂”


问:公益组织经常会在偏远山区开展公益活动,临时购买一些资助物资或工作人员吃饭、住宿等小额零星业务都存在无法正常取得发票的问题。如何解决?


(这是叶龙专家团队为社会组织解答的第11个问题)

解答:建议首先从内部控制制度上入手,在《费用报销制度》中增加“偏远地区无法正常取得发票”的条款,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要求。

    每次购买额度500元以下可以自制《小额零星采购内部凭证》,凭证上务必要写清楚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是为了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有了这份凭证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作为费用税前扣除。从公益项目支出监管和核算角度,我们强烈建议还要留下收款人的联系电话和公益项目名称,前者是有利于财务部门的日后监督核对,后者是有利于财务分项目核算费用。


涉及法规条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